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25-09-10 09:20
- 来源: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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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慰金发放范围
在2025年7月1日《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施行后牺牲并被评定为烈士,其遗属在本省享受烈士褒扬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二、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及资金渠道
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所需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据实核拨。
三、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方式
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发放:
(一)烈士遗属中有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一次性抚慰金的烈士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一次性抚慰金的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平均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部复核通过烈士评定后,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办理烈士褒扬金发放的同时,按照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原则及时确定发放对象,商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支发放。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市县应在发放后的3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核定当年实际发放金额后,商省财政厅据实下达相关地区。
四、工作要求
为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是弘扬英烈精神、关爱烈士遗属的制度性安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标准程序,精准及时发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加强对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政策平稳实施,切实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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