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本文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政策依据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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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后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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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流程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向退役军人公布年度确定的培训计划(项目)、承训机构及其培训宣传册。
退役军人根据所公布的培训计划(项目)、培训宣传册和本人培训就业意愿,凭《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湖北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培训资格的退役军人核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培训资格的退役军人,在30日内退回书面申请,并向本人说明理由。
(1)对通过测试的退役军人,逐一签订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时长、实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就业岗位、薪资待遇等内容;
(2)对自愿放弃培训后安排就业岗位的,由本人签署承诺书。上述手续完成后,承训机构将退役军人《入学通知书》送达本人;
(3)未通过职业能力测试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重新选择承训机构和培训专业。
(1)对完成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
(2)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继续提供培训帮助实现就业;
(3)对有获取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意愿的退役军人,做好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退役军人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学的、培训结束后未按职业技能培训协议约定入职的,本人视同已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