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 2020-04-17 10:34
    • 来源: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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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武汉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武汉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武汉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以下类别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类

    (二)通知公告类  

    (三)新闻发布类

    (四)法规政策类

    (五)人事信息类

    (六)财务信息类

    (七)建议提案类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武汉市退役军人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务服务大厅(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武汉市退役军人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whtyjrysq@wuhan.gov.cn)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3) 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室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地址:武汉市黄孝河路71号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电话:027-82281029   82281026(传真)

    邮编:430014

    邮箱:whtyjrysq@wuhan.gov.cn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