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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 2020-10-27 16:18
    • 来源: 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8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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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精神,统筹做好武汉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一)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密切军地协同,对接驻汉部队,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支持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做好部队职称和职业技能证书到地方转认证工作。挖掘我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军地院校教育资源,建立军地共享教育培训网络产品,线上线下宣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等内容,开展择业指导和安全保密教育等活动。(责任单位:武汉警备区、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开展退役后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为期1至2天适应性培训,从个人优劣势、就业形势及经验、相关优惠政策等角度着手,调整心理预期,树立正确择业观。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开展为期不少于5天(30学时)适应性培训,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以提高适应能力。(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1.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获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五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2.将退役军人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对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3.全面推行企业新录用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等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补贴。4.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照本科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减免。2.退役军人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3.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资助,并按规定给予助学金资助。4.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6.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达到报考条件的,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武汉警备区)

    (五)开拓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新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根据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和学时要求,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推荐的第三方平台等途径,开展补贴性线上培训项目,为退役军人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培训意愿未就业退役军人参加1+X证书培训,在获得学历之外,再取得一项或多项职业技能证书。参训人员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记录个人学习账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严格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对提供高质量就业创业培训对接服务的,纳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全省、全市目录范围,实行动态化管理,健全准入退出考核机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管理能力、师资队伍、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监管。逐步健全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涵盖师资能力、设施配备、教学质量等因素的综合性培训绩效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加大就业支持,促进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

    (七)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在军队团及团以下单位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探索狙击、排爆、侦查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在有空编空岗前提下,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同意相关事业单位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扶贫办、武汉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引导鼓励企业招用。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全市各类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市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政府长期稳定批量采购将退役军人招用比例作为确定采购对象的主要评分依据。对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按照《湖北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奖补办法》,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建立先进人再培训的招录模式,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拓宽就业渠道。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引导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应急救灾救援、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积极参选村(社区)“两委”班子,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服务中心(站)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实施重点扶持。对“4050”大龄退役军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城镇低保家庭退役军人等对象,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认定,并按规定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各区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要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招聘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录用。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并将符合条件的伤残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加强创业扶持,不断优化退役军人创业环境

    (十一)开展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组织开展全市性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专项活动,评选一批服务退役军人的品牌和机构,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发挥指导团队在退役军人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将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吸纳进来,推荐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创业培训导师,鼓励综合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开展以操带训,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实操技能和技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本市实力较强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供联合创业平台。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单独建立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闲置土地和资产优先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器;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各区级建立1个孵化基地,依托现有院校资源,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三)支持服务退役军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以退役军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的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供需对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强化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原则,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做到培训即就业,提高就业成功率;通过政策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服务退役军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选择一批以服务退役军人为主的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打造武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品牌,并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四)加大创业创新金融税收扶持力度。我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开发和推广创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退役军人创业专属金融产品。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对创办的企业符合武汉市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可申请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信用贷款,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融资补贴。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对符合引导基金投向的项目可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市场化运作后,争取相应资金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实施退役军人、大学生等群体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符合条件的可享受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健全退役军人保障机制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军队支持、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发改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做好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社部门做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军地有关部门)

    (十六)提升退役军人公共服务质效。将退役军人作为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重点对象之一,整合市、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力量,为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各类劳动者搭建人岗对接平台,开展服务活动,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建设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畅通公共信息渠道,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