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问答

    【离队指南】收藏!这是一份退役士兵“离队指南”

    • 2020-12-16 16:05
    • 来源: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下载 】
    • 分享到


    提示:按时报到莫迟到。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二步:移交档案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步:预备役登记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步:党员转移组织关系

    第五步:办理保险关系接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享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军人退役失业保险。


    第六步: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七步: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八步:申请换发地方机动车驾驶证

    几点小建议关注实时动态:网络时代,及时掌握信息非常关键。选择安排工作的,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动对接,及时了解安置动态信息,便于做好选岗等准备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要多向“过来人”请教,吸取经验教训,密切关注第一手的招聘资讯。储备知识技能:退役战友回到地方大多会有一段适应期,时间或长或短。这期间,要理清思绪,分析自身情况,确定合适的发展方向,加强职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增强就业竞争力。稳住心态坚定信心:离开熟悉的部队,必然会对新环境不适应。各位老兵要稳住心态、坚定信心,走好新生活的第一步。

    【退役安置】退役士兵关心的安置问题,答案在这里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4、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5、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6、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7、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9、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0、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1、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时,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1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13、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4、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15、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7、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18、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19、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0、退役士兵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1、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

    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22、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3、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

    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24、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25、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退役安置】退役过程中,这些重要时间节点要注意!


    士兵退役过程中

    很多环节和内容是有时限的

    如,退役安置到地方

    要在多长时间内报到

    档案需在多长时间内移交

    参加教育培训有没有时间要求

    ……


    这些“时限”问题

    赶快来了解一下

    1、选择退役方式的时限

    士官服现役满12年退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中级以上士官,①年满55周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作退休安置。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异地安置的结婚时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安置报到时限

    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

    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退役士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4、档案移交时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

    军地双方要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涉及档案的补充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移交程序进行移交。

    5、教育培训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6、税收减免时限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