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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体检、考察公告

    • 2021-07-30 10:04
    • 来源: 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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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考生综合成绩及体检、考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成绩

    详见《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考生综合成绩》(附件1)。

    二、体检

    (一)体检对象

    对入围的考生,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4:6比例计入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考生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取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阶段。

    本次公开招聘参加体检人员共22名(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体检组织

    1.体检组织实施。

    (1)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对象、体检时间、集合地点、体检费用及体检有关要求,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不得提前告知考生体检医院,由招聘单位在体检当天安排工作人员直接将考生统一带至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工作一般应在8月10日前完成。

    (2)体检须在市属三级以上医院进行。有行业从业体检标准的,执行该标准,没有行业从业体检标准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统一使用《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表》,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和主检医生须在结果栏提出明确的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3)体检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还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由体检实施单位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招聘单位提交复检申请,招聘单位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招聘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并确保医疗机构可给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2.体检注意事项。

    (1)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和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参加体检。体检前,考生应如实填写《体检表》中应由考生本人填写的内容,签名确认,并贴好照片,由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核对个人信息确认无误。

    (2)体检期间,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全程陪同,考生应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考生经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前8-12小时不得进食(含牛奶)、饮酒,勿熬夜,避免剧烈运动。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需以矫正视力检查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

    (4)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也可由考生签订承诺书,先行办理聘用手续,若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具体办理程序以招聘单位意见为准。

    (5)考生不得与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不得向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小组单独活动。

    (6)请考生合理安排行程,按招聘单位指定的时间到达规定地点集合参加体检,招聘单位核定考生身份。没有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7)体检结果由各招聘单位告知考生本人,不得由考生自行领取。

    三、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各招聘单位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原则上应在8月20日前完成。

    (二)主管部门指导各招聘单位组建考察组,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组成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考生要提交个人自传,考察组要结合个人自传全方位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信用情况、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四)考察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不得以政审和函调替代考核工作。考察过程中,应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等场所发布考察预告或通知。

    (五)考察组须认真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并提出明确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考察材料应由2人以上考察组成员签署,对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

    四、其他事项

    (一)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空缺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递补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在应聘同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体检、考察不再公告。

    (二)招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体检和考察流程认真履责,确保体检、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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