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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意见

    • 2021-01-05 11:00
    • 来源: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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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抚恤补助资金精准安全、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办发〔2020〕2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8号)等文件规定,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抚恤补助资金的人员范围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包括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金、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抚恤补助关系在我市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意见。

    (一)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军队或地方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残疾军人(含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军队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因身体疾病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

    3.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

    4.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其遗属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条件的。

    5.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按照规定符合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条件的。

    (三)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对象

    1.在乡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原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或本人档案有记载),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所患慢性病尚未治愈,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部分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经军委认定的历次作战行动,退役后家居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

    4.部分参试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5.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四)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抚恤补助资金发放规定

    (一)残疾抚恤金从申请人新评、补评或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被批准后的次月1日起按评定或调整后的等级计发。

    (二)定期抚恤金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1日起计发。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次月1日起计发。

    (四)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发。

    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身份核查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抚恤补助资金严格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对象和标准将资金拨付到银行,银行代发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每月10日前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到位,实现方便、快捷、直达。 

    三、抚恤补助资金停发规定

    (一)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定期抚恤金。

    (三)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定期生活补助金。

    (四)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以及享受老年生活补助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抚恤补助对象)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补助金由迁出地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服役部队)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补助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六)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发其抚恤补助金;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恢复发放抚恤补助金,原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不予补发。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止其享受的抚恤补助待遇。

    每年9至12月,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人脸识别技术、人工查验等方式,通过现场或线上对抚恤补助对象有关生活状况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确认(以上门服务为主)。次年1月,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上一年度未进行确认的抚恤补助对象予以公告,并通知其本人或家属。公告60日内仍未能取得联系,无法进行确认的,自下一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经重新确认后,可以从重新确认后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另有规定外,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一般可予以补发。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发放管理。进一步细化资金流程管理,优化资金发放程序,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做到不迟发、不漏发、不错发、不重发,确保及时足额、精准无误。

    (二)严格年度核查确认。认真抓好抚恤补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新增、减员、调整的对象要及时进行更新清理;对年度核查确认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标注、备案、存档,并同步更新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抚恤补助对象实际状态、优抚档案、数据库信息和资金发放名册严格一致。

    (三)强化监督检查。拓宽监督渠道,利用电话举报、信访举报、网上举报、明察暗访、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27-85882590)。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经查实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治庸问责有关办法处理。


                                      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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